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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購法具彈性 保障廠商權利

聯合報21日刊載蕭明哲律師投書「政府採購法應留履約彈性」一文,述及某廠商因違約恐遭列為不良廠商,影響公共服務品質及廠商權利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,政府採購法保有適度彈性,只有違法或重大違約廠商,才會遭拒絕往來。

erp.pcc.gov.t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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